2017年8月22日,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《哈尔滨市2017年拆并淘汰燃煤小锅炉推进清洁能源使用财政资金补助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《办法》解读如下:
一、《办法》的出台背景
为贯彻落实《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》(国发〔2013〕37号)和《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(2016-2018年)的通知》(哈政发〔2016〕7号)精神,大力支持拆并淘汰燃煤小锅炉,推进清洁能源使用,按照并网优先、宜气则气、宜电则电的原则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二、《办法》起草过程
2017年为促进燃煤小锅炉淘汰,推进清洁能源使用,按照市委、市政府领导工作部署,研究起草了《哈尔滨市2017年拆并淘汰燃煤小锅炉推进清洁能源使用财政资金补助管理办法》(征求意见稿),向各相关部门征求意见,并根据各相关部门反馈意见进行了完善,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后,经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。
三、《办法》的主要内容
《办法》共分为四大项,分别为资金补助范围和对象、补助标准、补助资金的申请和拨付、补助资金拨付渠道。
《办法》明确了补助范围和对象,哈尔滨市主城6区(不含呼兰、阿城、双城3区)建成区及工业园区现役10蒸吨/小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,在2017年限期内淘汰,实施拆除并网、清洁能源改造、废弃拆除工程的供热单位或锅炉产权单位(财政供养及省属单位除外)。
呼兰、阿城、双城3区的建成区及工业园区现役10蒸吨/小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,以及哈尔滨市区(9区)建成区及工业园区现役10—20蒸吨/小时(含)的燃煤小锅炉,在2017年淘汰,实施拆除并网、清洁能源改造、废弃拆除工程的供热单位或锅炉产权单位(财政供养及省属单位除外),其资金补助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《办法》确定了资金补助标准,对集中供热并网、改用清洁能源、淘汰燃煤锅炉三种不同类型的拆并淘汰方式,按照相应的补贴标准进行补贴。
《办法》规范了补助资金的申请和拨付的程序,申请人可向区级环保部门提出申请,由市、区两级财政部门确认其不属于财政供养单位后,对属于小锅炉淘汰范围、应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的,区级环保部门出具确认意见,并根据淘汰方式和验收责任分工确认验收牵头部门。拨付程序按照实际情况,分为联网补助和改用清洁能源或废弃拆除补助资金拨付程序。《办法》明确了补助资金发放时限,确保实施工程的供热单位或锅炉产权单位及时收到补助资金。
《办法》确定了补助资金来源,道里、道外、南岗、香坊、平房、松北、呼兰、阿城等8区补助所需资金由市、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%,双城区补助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。
四、《办法》的解读单位
按照《哈尔滨市行政机关政策解读规定(试行)》(哈政办发〔2017〕20号)规定,办法》的解读机构为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,日常解读人为大气与噪声污染防治处白羽军,联系电话为86772263。